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鄂公中发〔2024〕2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缴存职工: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公布的鄂尔多斯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864元计算,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2592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要求
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