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事项名称: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时间)
四、收费标准:无收费
五、收费依据:无
六、事项类型及申请材料: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期间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4.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自付费用凭证;
6.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
7.同意按照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存量贷款的担保人(包括更换的担保人)除外;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其他债务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4.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贷款的;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
6.有下列情形进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①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票据等资料骗提或骗贷公积金的职工,1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②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缴仍不偿还,被法院执行的职工及其配偶,贷款结清1年内不得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比例】
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3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对购买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二孩及以上家庭的认定以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须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夫妻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一方为现役军人,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双方正常缴存的标准认定。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四类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贷款限额提高到200万元;E类和F类高层次人才、“英才兴蒙”工程五至六类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提高到150万元,统一执行贷款限额标准,不区分单职工或双职工。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
4.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每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缴存基数加月缴额)的60%;
5.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6.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扣除规定比例后的额度。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男性缴存职工的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8周岁、女性缴存职工的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63周岁。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及前款规定综合确定最终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利率不做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2026年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为:首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2.1%,五年以上年利率为2.6%;二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2.525%,五年以上年利率为3.075%。
【房屋套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在拟购房屋所在旗(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的不动产(含购房合同)确定的住房套数为准,不考虑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办理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增值税发票(原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本人柜台授权调取);
4.评估报告(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出具)(原件);
5.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原件);
7.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本人柜台授权调取);
9.借款人一类储蓄卡(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意一张)(原件);
10.属于二孩及以上家庭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或公安户籍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11.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2.属于“英才兴蒙”工程类人才需提供人才证明材料;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或人才码(原件);
13.属于现役军人或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及相关证件(原件);
14.办理贷款其他另需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抵押人夫妻双方)全部前往政务服务大厅叫号 → 业务贷款受理(1个工作日)→ 贷款初审(1个工作日)→ 贷款复审(1个工作日)→ 贷款批准(3个工作日)→ 公积金中心待不动产中心办理出抵押权证 → 发放贷款(1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1.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时限(3个工作日),不在公积金办理贷款的时限范围内。
2.抵押房屋有共同产权人的,需共同产权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抵押手续。
七、办理流程图:
八、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服务部窗口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0477-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