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机构职能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职能职责

   2021年2月26日中共鄂尔多斯市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党编发202141号),2022年12月14日印发了《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鄂党编字〔2022〕142号),2024年4月29日印发了《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的批复》(鄂党编字〔2024〕46号),现将三个文件关于公积金中心的内容整合如下: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委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建设质量检测鉴定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1)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3)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工作。 

  4)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等相关工作。 

  5)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6)承担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等相关工作。 

  7)承担与职工单位、受托银行的定期对账等相关工作。 

  8)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编制工作。 

  9)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0)承担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参与全市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程招投标,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11)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12)承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8科8部)。 

  (一)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中心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综合治理和后勤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中心人事管理、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财务、工资福利、社保医保统筹等相关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会计核算科承担往房公积金财务计划实施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核算、计息、对帐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呆帐核算和国债购买业务相关工作;承担财务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承担贷款资金划拨的服务性工作;承担与财政、税务、审计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承办银行的协调对接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 

  (三)信贷科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回收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助开展公积金贷款方面的信访处理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回收相关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承担业务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归集料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相关的辅助性、技术性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相关的辅助性、技术性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归集业务统计,归档工作。 

  (五)稽核和风险防控科承担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稽核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还和抵债资产处置等相关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法律诉讼及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工作。 

  (六)科技服务保障科。承担拟订中心信息系统的长期规划,编制年度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的方案和预算,编制中心重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承担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组织开展信息系统优化、升级,改造需求调研,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和落实中心信息系统运维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承担中心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和中心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承担中心12329服务热线的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及相关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制度、方案;承担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工作,开展数据备份、远程灾备、数据共享、数据审核报送等工作。 

  (七)住房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科参与住房建筑市场工程造价政策研究工作,提出相关建议)承担住房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程招投标技术指导、建筑市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等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的技术服务、答疑、解释工作;承担定额应用中缺项子目的补充工作,承担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发布、解释工作;承担对各旗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报送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的测算和工程造价数据监测上报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重点投资工程的工程造价相关技术性工作;承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与投诉受理相关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参与各类建设工理方面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方面的编制工作。 

  (八)住房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料。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和工程检测争议等事项的技术性工作;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人防工程)安全鉴定和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勘测相关的技术性工作;承担民用建筑节能检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评价相关的技术性工作;承担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和特殊工种鉴定的精助性、技术性工作。 

  (九)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在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东胜区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部。各服务部主要职责是:旗区住房公积金服务部在各自辖区内,承担往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的受理工作;承担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有效凭证的审核等技术性、基础性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解释和业务宣传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往房公积金中心设置党总支。鄂尔多斯市往房公积金中心党总支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04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6名(1正,副处级;5副,正科级)。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3名(17正16副,含专职党务干部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八条 原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建设质量检测鉴定服务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文件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