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18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2017年、2018年归集使用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2.《关于解决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报告》;
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4.《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报告》;
5.《关于2017年、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9年预算安排的报告》;
6.《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暂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代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设 6 个科, 8 个管理部, 1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118 人,其中,在编 70 人,非在编 48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18 年,新开户单位 681 家,实缴单位 4195 家,净增单位 496 家;新开户职工 2.21 万人,实缴职工 23.31 万人,净增职工 1.70 万人;缴存额 33.05 亿元,同比增长 13.07 %。 2018 年末,缴存总额 221.80 亿元,同比增长 17.51 %;缴存余额 132.04亿元,同比增长 9.11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5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二)提取: 2018 年,提取额 22.01亿元,同比增长 33.80 %;占当年缴存额的 66.61 %,比上年增加 10.34 个百分点。 2018 年末,提取总额 89.76 亿元,同比增长 32.5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80 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0 万元。
2018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0 万笔 19.99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04 %、 6.67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48 万笔 19.42 亿元,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2 万笔 0.57 亿元。
2018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12.28 亿元。其中,市中心 11.56 亿元,分中心0.72 亿元。
2018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74 万笔 153.05 亿元,贷款余额 79.33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6.07 %、 15.01 %、 10.77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60.08 %,比上年增加 0.9 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5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四)资金存储: 2018 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54.70 亿元。其中,活期 4.57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39.41 亿元,1年以上定期 10.72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0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 2018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60.08 %,比上年增加 0.9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8 年,业务收入 39612.67 万元,同比增长 27.37 %。其中,市中心 34714.34 万元,分中心4898.33 万元;存款利息 15407.89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4089.06 万元,国债利息 0万元,其他115.71 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8 年,业务支出 18373.39 万元,同比增长 9.99 %。其中,市中心 16296.19 万元,分中心2077.19 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8345.03 万元,归集手续费 0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5.88 万元,其他 22.48 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8 年,增值收益 21239.28 万元,同比增长 47.53 %。其中,市中心 18418.14 万元,分中心2821.14 万元;增值收益率 1.68 %,比上年增加 0.42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8 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3077.92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492.59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6668.77 万元。
2018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900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743.21 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3743.21 万元,分中心上缴(收缴单位) 0万元。
2018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66566.99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2011.53 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 21340.55 万元,分中心提取 670.98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8 年,管理费用支出 1959.14 万元,同比下降 11.39 %。其中,人员经费 766.91 万元,公用经费 52.55 万元,专项经费 1139.68 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1677.77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525.11 万元、 31.68 万元、 1120.98 万元;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281.37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241.80 万元、20.87万元、 18.70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18 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111.47 万元,逾期率 1.4 ‰。其中,市中心 1.4 ‰,分中心0 ‰。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的 60 %提取。 2018 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 13077.92 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2018 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66566.99 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8.39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1.67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8 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 13.41 %、 7.92 %和 13.07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43.98 %,国有企业占 12.32 %,城镇集体企业占 0.48 %,外商投资企业占 0.2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0.8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60 %,其他占 20.50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33.64 %,国有企业占 20.86 %,城镇集体企业占 0.41 %,外商投资企业占 1.07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4.0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32 %,其他占 19.63 %;中、低收入占 99.21 %,高收入占 0.79 %。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1.92 %,国有企业占18.98 %,城镇集体企业占 1.63 %,外商投资企业占 2.2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39.79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12 %,其他占 14.30 %;中、低收入占 99.75 %,高收入占 0.25 %。
(二)提取业务: 2018 年, 3.65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22.01 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68.7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3.2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22.96 %,租赁住房占 8.92 %,其他占 3.59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31.27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6.6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6.78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62 %,其他占 7.2 %)。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7.84 %,高收入占 2.16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18 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70.43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51.90 %,比上年增加 8.35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21121.76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7.48 %,90-144(含)平方米占 53.69 %,144平方米以上占 38.83 %。购买新房占 63.00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 %),购买二手房占 36.74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0.24 %,其他占 0.02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55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75.45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40 %,30岁-40岁(含)占 43.84 %,40岁-50岁(含)占 12.60 %,50岁以上占 3.56 %;首次申请贷款占 79.98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20.02 %;中、低收入占 99.05 %,高收入占 0.95 %。
2.异地贷款: 2018 年,发放异地贷款 99 笔 4151 万元。 2018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12502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10725.37 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 2018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06.28 %,比上年增加 1.7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低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14元60%即3908元,月平均工资不足3908元的按3908元基数核定;不得高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14元300%即19542元,月平均工资高于19542元的按19542元缴存基数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根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鄂公委发〔2016〕4号),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2.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年限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2.75%,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鄂托克旗管理部搬入旗政务中心,鄂托克前旗管理部搬入新办公场所,更好地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已开通的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等综合服务渠道的功能,为缴存职工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设置滚动屏幕、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公示业务要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合理摆放等候座椅、书写台、饮水机、自助查询设备等设施,设置业务引导台方便客户咨询,规范大厅服务人员行为举止、统一服装,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打造环境优美、作风优良、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窗口形象。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7年11月底开展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工作,2018年5月中旬实现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基础数据标准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2018年7月顺利通过住建部贯标验收,进一步提升了科学管理水平。
(四)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今年,我们在清收逾期贷款的措施上,主要采取了“三个一批”的办法,即上门催缴一批、强行划扣一批、法律诉讼一批。强行划扣97笔943万元,法律诉讼118笔结案81笔。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