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24年召开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及202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2.《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安排的报告》;
3.《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的报告》;
4.《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5.《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报告》;
6.《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7.《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为隶属市住建局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二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设8个科室,8个服务部。从业人员185人,其中,在编103人,非在编8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1864家,净增单位1304家;新开户职工5.59万人,净增职工1.84万人;实缴单位9307家,实缴职工46.77万人,缴存额108.3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29%、4.10%、16.43%。2024年末,缴存总额700.3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29%;缴存余额327.02亿元,同比增长12.7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4年,13.6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1.25亿元,同比增长19.39%;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5.79%,比上年增加1.63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373.3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5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0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00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8万笔50.3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59%、11.57%。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5.58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66万笔419.58亿元,贷款余额204.1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7.19%、13.64%、7.8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2.44%,比上年末减少2.87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577笔26920.00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18528.0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76872.13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27.74亿元。其中,活期18.1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60.30亿元,1年以上定期49.3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00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2.44%,比上年末减少2.8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90079.13万元,同比增长13.95%。存款利息28533.7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1530.48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14.8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46794.52万元,同比增长16.0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6728.76万元,归集手续费0.0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0.00万元,其他65.7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43284.61万元,同比增长11.77%。增值收益率1.40%,比上年减少0.0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5971.6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22.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691.00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985.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183.30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9282.2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8415.0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1774.92万元,同比减少5.60%。其中,人员经费643.17万元,公用经费556.66万元,专项经费575.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33.78万元,逾期率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9282.21万元。2024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6.61%,国有企业占23.22%,城镇集体企业占0.29%,外商投资企业占1.4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9.7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5%,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7.90%;中、低收入占97.64%,高收入占2.3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1.98%,国有企业占12.89%,城镇集体企业占0.20%,外商投资企业占0.7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7.5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0%,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5.48%;中、低收入占99.69%,高收入占0.3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7.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03%,租赁住房占11.80%,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4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32%,出境定居占0.00%,其他占2.4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06%,高收入占2.94%。
(三)贷款业务。
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32.8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54.67%,比上年末减少1.90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0679.7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82%,90-144(含)平方米占63.28%,144平方米以上占30.90%。购买新房占74.0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25.8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4%(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其他占0.0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9.3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0.6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17%,30岁-40岁(含)占49.88%,40岁-50岁(含)占15.84%,50岁以上占4.1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6.05%,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95%;中、低收入占92.33%,高收入占7.67%。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8.99%,比上年减少12.5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2024年,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积极响应“民声”诉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调整优化了一批公积金政策。一是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公布的鄂尔多斯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864元计算,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2592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2024年12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980元调整为2270元。
2.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一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二是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鄂尔多斯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上限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显示缴存余额的2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不满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以万元取整计算。三是降低部分还款的最低还款额,提前部分还款的,公积金贷款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10%。四是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五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全年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28笔119.02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一是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全流程业务“就近办”,推行高频服务事项集成化“一次办”,全力为办事群众提供省时省力的便捷服务,真正将服务送到老百姓心坎上。二是设置集资料预审、客户咨询、“教你办”服务等为一体的“蓝马甲”流动窗口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推出周六、日便民延时服务,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三是深入开展“两优”专项行动,缩减贷款审批、更换保人、对冲还贷等业务审批环节,新增线上借款人使用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还贷、打印还款流水等功能,办理时限整体缩减30%。四是开展领导班子“四下基层”活动,制定业务宣传实施方案,丰富宣传手段,发布中心动态、热点问答等宣传信息451条,进企业、进楼盘、进房展会开展政策宣传活动6次,参加本地主流媒体政策访谈10次。五是优化12329、12345“接诉即办”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2024年,“接诉即办”话务量13.83万次,其中形成工单657件,同比下降55.94%。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一是与人民银行实现征信信息共享,按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将征信信息共享接口嵌入中心业务系统,实现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与业务系统的高效融合,并制定出台了《征信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与产权、不动产中心实现数据共享。组织市产权中心、不动产召开联合座谈会,针对贷款一件事涉及的窗口联动、压缩办事环节和办理时限,实现线上互动交流、信息查询等进行联合商讨,优化实施方案,已实现与产权中心的数据共享,与不动产部分中心信息的实时查询、抵押、解除抵押、抵押电子证照回推业务办理。三是采购了政务服务接口对接及业务改造项目,将中心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根据中心业务系统实际选取最优方式,实现与全区“综合一窗受理”“政务一体化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的对接工作,落实政府相关服务的政策要求,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使企业与群众办事少跑路、减环节、压时限,提高事项办理效率,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是成功申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数据质量提升试点城市,制定数据质量提升和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专项调度会议,按月定期通报治理成果。2024年,通过数据质检4大工具查找问题数据284.30万条,已解决问题数据253.60万条。电子稽查报告83项稽查指标中,43项指标疑点已清零,疑点率由年初的69.85%下降至7.44%,疑点数据量连续下降,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中心所获荣誉情况。一是《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报纸2024年第14期公布了《全国城市和地区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报告2023》,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综合发展指数位列全国城市和地区第5名、内蒙古自治区第1名。二是2024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被自治区总工会授予“2023年度全区基层工会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三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机关党支部2024年被市委组织部命名为“坚强堡垒支部”。四是2024年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知识竞赛暨风采展演活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优秀奖。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